為切實加強客車、駕校教練車和農用車交通安全管理,消除事故隱患,預防和遏制群死群傷特大事故發(fā)生,營造良好的道路交通安全環(huán)境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》、《河南省道路交通安全條例》等規(guī)定,現(xiàn)發(fā)布通告(豫公通[2011]16號)如下:
一、嚴禁客車、校車超員。客車、校車載客超過額定乘員20%以下的,處300元罰款,記6分;超過額定成員20%或者違反規(guī)定載貨的,處1500元罰款,記12分。
二、嚴禁客車、校車超速行駛。行駛超過規(guī)定時速50%的,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記6分,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
三、嚴禁酒后駕駛。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一律暫扣駕駛證3個月,并處500元罰款,記12分;醉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,一律拘留15日,暫扣駕駛證6個月,并處2000元罰款,記12分。對一年內2次醉酒駕駛的,一律吊銷駕駛證,2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證,屬營運駕駛員的,5年內不得駕駛營運車輛。
四、嚴禁疲勞駕駛。連續(xù)駕駛公路客運車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,處200元罰款,記6分。
五、嚴禁在高速公路上下乘客、占用超車道和應急車道。在高速公路上停車上下乘客、裝卸貨物的,對駕駛員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,記6分。在高速公路上長時間占用超車道、應急車道的,處200元罰款。
六、嚴禁低速載貨汽車、三輪汽車、拖拉機等非客運車輛載客。
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規(guī)的規(guī)定,發(fā)生重大交通事故,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,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。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,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,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。
對于其他涉及客運車輛駕駛人的交通違法行為,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將抄送交通運輸部門,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企業(yè)對其進行再教育、調離崗位、解聘等處理。
對上述客運車輛交通違法行為實行有獎舉報,凡舉報查證屬實的,舉報一起,獎勵一起。
特此通告。
河南省公安廳
2011年1月31日 |